根據現有僱傭法令,一名員工假如認為公司向他作出調職的安排是一種存有蓄意犧牲的行為(act of victimise),可以要求法庭介入。
很多員工,或許並不清楚或了解本身這方面的權利,以為公司在勞資合約中注明公司有絕對的權力向員工作出調職的安排,就默默接受,儘管內心是多麼地不願意。
如果你有這種想法,即日起就得提昇本身對員工權益的意識,糾正自己在這方面意識的不足,大膽地向你的直屬上司說:“不”。
以星洲日報來說,公司在合約中雖然闡明有調任員工到不同崗位的權力,惟員工也有權拒絕,只要有關調職的安排屬於降級,也就是說任何的調職必須平調,以不影響有關員工的基本福利為前提。
慶幸的是,在本報的勞資合約中也已注明這一點,即:“公司可以根據一名僱員的服務合約,委派、重新委調其工作,只要這種委派、重新委派或是調職不會導致他的基薪有任何改變。”
但是,公司在合約中制定了另一條比較利於資方的條款:“公司將對一名僱員就調職命令所提出的任何上訴給予同情的考慮。不過,公句在考慮這類上訴後所作出的決定,將是最後的決定。
根據《星洲》的合約,一名僱員若被調職,公司將支付有關僱員的私人財物之包裝和搬遷費,條件是僱員有關者在搬遷或包裝之前,向公司呈報有關財物項目的詳情和費用,並獲公司批准。
公司將按以下方式一次過支付搬遷費:
僱員本身──500令吉
配偶 ──200令吉
兒女 ──每名100令吉
不過,該條文不適用於從一個市鎮或城市內的一個地方調到該市鎮或城市的另一個地方,下述地區被公司視為同一個市鎮或城市:
(i) 吉隆坡、八打靈再也、沙亞南和巴生港口
(ii)檳城和北海
公司有權批准被調職僱員最多整整6天的假期,以讓他到調任的市鎮找住所,以及安排個人和家庭事務。惟這條文的規定不適用於自己申請調職的僱員。
下期預告:1955年僱傭法令是否適用於新聞從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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