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September 15, 2008

人力部長:NUJ可通過法庭挑戰內部職工會


主席城周(兼全國副總會長)與秘書麗玲聯合總會代表(總會長和總秘書)於今年5月12日,前往國會禮貌拜會甫上任兩個月的人力資源部長拿督蘇巴馬廉。

工會最高領導層也趁機向部長反映星洲媒體分會迄今仍不受承認的處境,並徵求人力資源部長的看法和意見。

雙方會面約20分鐘,而部長最終也勸請分會理事依照法律程序尋求承認,並促請分會盡快完成提供現有會員名單給該部屬下的職工會事務局,並約見職工會事務局總監。

蘇巴馬廉對工會代表說,在現有法律下,一個職工會只要獲得公司一半以上會員的支持,公司必須給予承認。

鑑於星洲媒體分會情況特殊,即面對一個存在已久的內部職工會,部長認為最後的解案,就是要求分會會員進行一次秘密投票,只要確定支持的人數超過50%,公司就不能違抗的旨意。

他說,在現有情況下,即使公司的勞資合約由內部工會代表去負責談判,不過NUJ分會仍然可以挑戰內部工會,因為內部工會必須取得大部份會員賦予其談判權的認可。

“星洲日報的情況,現有NUJ會員到時可通過法庭挑戰,因為你們並不認同內部工會的人代表你們去談判。”

他表示,內部職工會要取得談判權,首先也必須照章行事,確保它是取得大多數會員認同賦予它談判的代表權。

部長質疑星洲日報資方成立的內部職工會,並未取得大多數新聞從業員的認可,NUJ可以依法通過法庭挑戰。

1 comment:

=|= said...

或許大家需要Think out of the box! 一直“要求承認”就表示對方從來沒有承認過。但是,法庭曾經宣判必須賠償舊雇員的判例,資方也有遵循法庭指示照辦賠償,那就表示資方已經承認並認同NUJ的存在。後來不認賬,是因爲當年的人力資源部長(和社團註冊官)出錯,允許資方另設內部職工會。

現在時代不同了,308過後,誰做錯了事,還是可以被追究的。因此,這次的爭取應該是:“部長必須決定解散‘非法的(錯誤的)’内部職工會(或改爲非新聞從業員雇員職工會),糾正前部長的錯誤”,或更重要的是“資方多年來藐視法庭裁決,故意否決NUJ的存在”。這樣好像比較合理(或更貼切?)。既然已經有案例可循,就表示NUJ是合法並已經被受資方承認的組織。

要問問律師,資方這樣算不算藐視法庭?是不是比較有理有據?還有,“私下”成立另一職工會,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那就很快有結果了。

由於對細節不清楚,這僅是個人建議而已,多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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