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ly 17, 2019

工业庭駁回NUJ爭取調薪的訴訟 ,但爭議点被模糊

緊急通告


致全體會員:


工业法庭主席於本月12日作出裁決時指出,根據1959年職工會法令第15(2)条文,在一家公司只允许擁有一個“職工會”代表(不同职业范畴例外)的原則下,指本案中涉及兩個工會代表,由於內部職工會(星洲媒体僱員職工會)同意公司給予一個調薪點(point),並于去年2月跟公司完成了CA簽署,因此公司不再跟NUJ簽署CA的做法正確,因為內部的勞資合約也適用於公司的“記者員工” 。


但是,工業庭主席在長達9 頁的判詞中,也不忘提醒星洲媒體公司,在相同的法令條文下(即多重工會存在的問題),參考聯邦法院在2000年,全國報友職工會(NUNW)跟職工會事局總監的訴訟案判決案例;當出現兩個或多個職工會的情況時,職工會事務局總監可在15條文和15(2)條文下有權撤銷其他不具代表性而選擇保留一個受註冊的合法性職工會存在。

顯然地,15條文下的(2)(b)條款反映了工會的宗旨和目標,因為只有一個為特定行業、工業、職業和機構註冊的工會才能代表從事相同利益的僱員。

工業庭主席的判決,並沒有解決我們所期待的調薪幅度,反而就兩個職工會代表記者的問題作出裁決,尤其要裁決的問題包括:

 一)公司是否在2018年2月22日與內部職工會完成了2017─2019年合約?
二)若是,那公司跟NUJ 於2018年4月13日是否有待處理的工業糾紛(TRADE DISPUTE)?

他說,集體協議是僱主與工會集體談判的成功結果。 法令將“集體協議”定義為指僱主與工人工會之間達成的書面協議,該協議涉及在特定時期內勞資雙方所同意的僱傭條款和條件。 請注意,該定義所指的“工人工會”(a trade union of workmen)意即一個工會,而不是本案例中的兩個工會。

法庭說,一旦僱主和工會簽訂了集體協議並且已獲法院認證,那麼1967年工業關係法令第17條文就適用在這情況

17條文  Effect of Collective Agreement  (集體協約之影響)闡明:

經法院認可的集體協議應視為一項裁決,並對僱主和協議所涉及的企業或部分企業中受僱的工人具有約束力。

基於這項理由,工業庭認為,根據17條文的約束力,法庭認為本案不存在工業糾紛的問題,因而駁回NUJ的請求。

其實,我們也不能明白工業庭主席為何會從這角度作出不利於我們的裁決,我們希望會員保持冷靜,同時也給予執委們最大的支持,與工會一起繼續抗爭。

分會執委會接下來將尋求工會律師的專業意見,在深入研究案情後才召開會議跟會員匯報詳情。

請大家留意。

鬥爭路上,永不言棄,與會員共勉。


NUJ 星洲媒體分會執委會秘書處啟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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