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April 14, 2016

2011年CA第四條文訴訟案,429 布城上訴庭開審

致全體會員:

距離上次高庭判決足足一年多,令人望穿秋水的第三輪官司案終於開打!

2011年星洲媒體公司 NUJ勞資集體合約(CA)第四條文訴訟案訂於4月29日,在布城上訴庭開審。

這也是星洲媒體公司二度上訴、第三度通過司法審訊來解決的一場工業糾紛。

此案首兩次的聆審,分別在2013年10月9日在吉隆坡工業法庭,以及2015年2月25日在吉隆坡高庭聆審。

資方這次是對吉隆坡高庭所作出的裁決,向上訴庭要求作司法檢討。

館方於勞資合約第四條文中所設定,凡是在合約簽署生效前離職的僱員,無權享受合約的一切福利,包括基菥調整的追薪。

NUJ不滿這項不公平的條文,遂不同意簽署 2011年CA,最終在雪州工業關係局(IRD)調解失敗後,案件於2012年12月正式入稟工業法庭,2013年1月開始過堂,並一直拖延至同年10月在工業法庭審理。

工業法庭於2014年5月8日判決星洲媒體公司必須接納NUJ對第四條文的修正, 也就是把離職的僱員納入為“有權享受追薪”的組別,工會勝訴。

NUJ當初堅持不接受公司第四條文,主要因為這對離職者有欠公平,因為條文允許資方或僱主可以不必為離職的員工負責,即如果合約延遲簽署的話,公司亦逃過支付員工之前拖欠調薪的責任。

換句話說,如果工會與僱主的合約談判拖到期滿後的一年半,那麼只有仍在職的僱員有權獲得追薪,離職僱員則不得向公司索取之前一年半的追薪。

公司過後不服所判,入稟高庭挑戰工業法庭的裁決及要求司法檢討。

案件於2015年1月27日開庭聆審,法官在2月25日作出“維持工業法庭原判”的判決,也就是工會再度勝訴。

鑑於資方堅持立場即拒絕繳付追薪給那些已離職員工,去年4月提出二度上訴,入稟上訴庭。
這項對員工不利和不公平的條文,是星洲日報前稱“朝日報業有限公司”自1990年跟內部職工會(朝日報業有限公司僱員職工會,現改名為星洲媒體公司僱員職工會)簽訂至今的條文,內部工會20多年來對此完沒有吭聲。

秘書處啟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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