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April 17, 2012

標題: 勞資合約第四條文未達致協議

致全體會員:

NUJ與星洲媒體集團的勞資集體協約遲遲未簽約,原因是雙方仍就一些條文尚未達致協議,尤其是“第四條文:合格條件”。

總會於本月10日的中央執委會會議上,針對本分會新勞資集體合約中的第四條文,作出了關鍵性的決策。

總會中央執委在會議上一致通過,決定繼續堅持向星洲媒體集團爭取,不同意新的勞資合約中保留這項原本在由內部職工會與資方簽署,並存在已久的不公平條文。

根據公司與內部職工會(星洲媒體集團僱員職工會)簽署的《2008年勞資集體協約》第四條文如下:

第四條文: 合格條件

在這份集體協約簽署之前,已經辭職或是不論基於任何原因被終止服務的僱員,都沒有資格享有這份集體合約下所規定的任何福利。

集體合約所涵蓋的三個部份,分別是第一部分:法定條例,第二部分勞資關係和第三部分僱佣條件。“第四條文:合格條件”是包涵在合約的第一部分範疇。

儘管工會談判小組已經於去年12月初跟資方結束談判和達致協議,但實際上真正完成談判的只是CA的第三部分,但是整份合約的第一和第二部分並沒有在會議上正式詳談(依據正式的會議記錄)。因此,資方咬定工會同意第一部分的第四條文,是沒有根據的。

此事現已由總會接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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