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May 18, 2014

2011-2013年勞資集體合約第4和第39條文

通告

各位會員:


2011-2013年勞資集體合約第4和第39條文

謹此通知,吉隆坡工業法庭就本會與館方在《2011-2013年勞資集體合約》第4和第39條文的爭議,於2014年5月8日作出判決。

判詞指出,工業庭聆聽雙方代表律師的陳詞後,決定接納本會的供詞。 因此,上述合約第4和第39條文的詮釋如下:

4.1 任何雇員在本協議生效期間退休、健康理由離職、死亡、被裁退或辭職,即從2011年1月1日有資格享有本協議所闡明的福利。

4.2 任何雇員在2011年12月2日前為避免解雇而辭職、或任何原因被終止、或被解僱的員工,沒有資格享有本協議下的任何福利。

39(a)(iii)
(a)工資調整應根據雇員於2010年12月31日的基本工資為基礎。工資調整不適用於以下員工: - 
(iii)任何在2011年12月2日前為避免解雇而辭職或任何原因被終止/解僱員工。

判詞也提到,本會與館方在集體勞資合約下所同意和簽署的條文,必須附設在判詞內,構成該裁決書的一部分。

細詳的案件與判詞內容可瀏纜馬來西亞工業庭網站(http://www.mp.gov.my/eicpp/MainServlet?action=cmgtView&caseId=20042


NUJ星洲媒體分會秘書處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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