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各位會員:
2011-2013年勞資集體合約第4和第39條文
謹此通知,吉隆坡工業法庭就本會與館方在《2011- 2013年勞資集體合約》第4和第39條文的爭議, 於2014年5月8日作出判決。
判詞指出,工業庭聆聽雙方代表律師的陳詞後, 決定接納本會的供詞。 因此,上述合約第4和第39條文的詮釋如下:
4.1 任何雇員在本協議生效期間退休、健康理由離職、死亡、 被裁退或辭職, 即從2011年1月1日有資格享有本協議所闡明的福利。
4.2 任何雇員在2011年12月2日前為避免解雇而辭職、 或任何原因被終止、或被解僱的員工, 沒有資格享有本協議下的任何福利。
39(a)(iii)
(a) 工資調整應根據雇員於2010年12月31日的基本工資為基礎。 工資調整不適用於以下員工: -
(iii) 任何在2011年12月2日前為避免解雇而辭職或任何原因被終止 /解僱員工。
判詞也提到,本會與館方在集體勞資合約下所同意和簽署的條文, 必須附設在判詞內,構成該裁決書的一部分。
細詳的案件與判詞內容可瀏纜馬來西亞工業庭網站(http:// www.mp.gov.my/eicpp/ MainServlet?action=cmgtView& caseId=20042)
NUJ星洲媒體分會秘書處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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