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ne 8, 2016

布城上訴庭判決館方勝訴,允許第四條文進行司法檢討


致全體會員:

第四條文的法庭案,已於今年4 月29日在布城上訴庭審結。

很遺憾地,這次的裁決有點出人意表,工會暫時無法過關。上訴庭三司一致裁定將此案交回予工業法庭重新裁決。

上訴庭接納公司律師援引1967年工業關係法令第30(4)條文,也就是工業庭主席(法官)當初的書面判詞 ,沒有詳細闡述它作出判決對公眾利益,尤其星洲媒體公司和業界所造成的財務之影響。

原文如下:

Awards
30. (4) In making its award in respect of a trade dispute, the Court shall have regard to the public interest, the financial implications and the effect of the award on the economy of the country, and on the industry concerned, and also to the probable effect in related or similar industries.
隨著上訴庭這項裁決,意味著此案必須重新再來審理,不過一般在工業庭和高庭的判決,相信都會維原判,只是工業庭法官必須寫清楚它依據甚麼理由來下判。因為公司代表律師一直以工會違諾並要求刪除“第四條文”,會對公司原本已經作好的財務預算(budget)造成影響來反駁。

當然,我方律師列出的爭議點是公司在2011年的業績和盈利均有不俗的成長表現,而且根據公司自行計算給法庭的清單,於2011年12月公司發放追薪之前離職位的NUJ會員共有41人,公司應繳付給這批前會員的追薪只是區區RM 41,548.58 。(備註:待件正式了結後,NUJ將
列出完整的名單)

姑且不論公司因為不要歧視其他離職者(內部工會的會員或非會員)而得支付相同的追薪數額,但區區4萬2千令吉左右給本會會員,會否真對公司財務狀況帶來“很沉重”的影響,大家心里有數。

工會是在2012年強烈反對公司在2011年集體合約(CA)的第四條文中,制訂否決離職員工因為合約未正式簽署生效而追討調整加薪權利的不平等條文,因而決定帶上工業關係局申訴。
工業關係局調解失敗後,案件繼而交由人力資源部長定奪,時任部長拿督斯里蘇巴馬廉於同年12月決定把案交給工業法庭審理。

接下來,NUJ 將誓守原則,捍衛會員之權利為依歸,繼續在工業法庭作好準備,以迎接另一輪抗爭之挑戰。


主席


陳城周
2016年6月8日

No comments:

會訊形式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