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February 9, 2012

總會要求新CA 第四條文刪除,對會員不利

敬告全體會員:
職工會雖與館方去年12月初談妥勞資集體合約,但有關新CA的內容和條文細則必須進一步審核。
總會於今年1月17日召開的中央執行委員會會議,討論了本分會的新CA內容,而分會執委會也於2月1日再次仔細討論勞資合約內容,結果我們發現有一些條文不利於會員。
然而,在總會的中委會會議上所討論的合約“第四條文:合格條件”,總會執委成員一致認為不利於會員,因為公司納入此條文目的是保護公司利益,但卻令離職和被終止服務的會員得不到應有的福利保障。
有關條文闡明,任何在新合約簽署之前辭職、或於任何理由被終止服務的僱員,無權享受新合約的一切福利。
這項條文其實是公司自1990年開始跟內部職工會簽署第一份CA時,就已經列進合約內。
換句話說,任何僱員在公司與職工會簽署新合約之前就離職者,無不能享有追薪。
總秘書於本月初已書面致函星洲日報人事部,要求公司立即刪除這項不平等的條文。
NUJ 給予館方要求刪除有關條文的理由如下:
1. 所有屬於工會會員的僱員,儘管、辭職、退休或被公司裁退,皆有權享受合約的一切福利,包括追薪和其他財務損失。
2. 僱員不能因為公司遲與工會完成勞資合約的談判工作,就將此理由來“懲罰” 他們。
3. 僱主支付員工任何欠款是一般工業的作業方法。
4. 在新合約簽署日算起,公司應當支付員工所有薪資款項直至員工辭職、退休或遭解僱為止。
分會執委將儘快跟館方聯繫以便在近期內召開會議洽商此事,若有最新的結果會跟各位會員報告。

NUJ 星洲媒體集團分會秘書處啟

1 comment:

Anonymous said...

這項值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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